政策目的:
为鼓励本市个人和单位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,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
政策对象:
新能源汽车
主要内容:
补助标准
销售机构按中央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乘用车,个人和单位按照销售价格扣减地方补助后支付购车款。销售价格(开票价)等于消费者实际支付购车款加地方配套补助。
对个人和单位(不含出租车企业)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助。对出租车企业购买快充技术的纯电动乘用车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助;对购买非快充技术的,按照以下标准的80%给予地方配套补助。具体补助标准如下:
注:中央和我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补助前价格的50%,2017年按照2016年的标准执行。车辆补助前价格(一般不高于国家指导价)等于销售机构销售价格(开票价)加中央补助。
对城市公交、城乡公交、班车客运、旅游客运等企业购买使用快充技术的新能源客车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助;对非快充技术的新能源客车,按照以下标准的60%给予地方配套补助。具体补助标准如下(单位:万元/辆)

注:上述补助标准以8-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,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.2倍给予补助;6米<车长≤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.5倍给予补助;12米以上、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.2倍给予补助。2016年、2017年按上述标准执行,2018年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下降20%。



